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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仲裁体系

来源:云昊物流作者:业务部发布时间:2023-01-14 10:48:37

阿尔及利亚民诉法规定了详细的仲裁规则。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择适用具有广泛的权利。无论是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地点、适用的程序法乃至实体法方面,民诉法都通过以下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仲裁条例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由。仲裁条例的作用是指定仲裁员,规定仲裁员的任命条件、解聘理由和替换。如果缔约各方对该问题保持沉默,仲裁员在确定适用条例的事项上有更大的自由度。

一、阿尔及利亚国内仲裁规则

(一)仲裁协议与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双方自愿向仲裁机构提交争议问题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其法律基础是,任何人都可以对自己自由支配的权利进行妥协,但涉及公共秩序、国家和个人尊严的问题上除外。根据民诉法,适用此法的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仲裁条款应在主协议或主协议所涉及的文件中以书面形式规定,否则无效。其中,仲裁条款必须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或规定其指定方式。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协议的存在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不得以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为由违反仲裁协议的规定。

(二)仲裁机构及仲裁庭的组成

阿尔及利亚没有常设仲裁机构,在阿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可选择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或法国的国际仲裁机构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或数名仲裁员组成,人数不均。仲裁协议应指定仲裁员的姓名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否则将被宣布无效。如果被指定的仲裁员不接受委托的任务,应根据主管法院院长的命令予以替换。仲裁协议指定法人的,该法人应当指定一名或者多名成员为仲裁员。如果仲裁庭的组成遇到一方当事人或指定方式有困难的,由合同订立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庭庭长指定仲裁员。如果仲裁条款明显无效或不足以使仲裁庭得以组成,仲裁庭庭长应将这一事实记录在案,并宣布无须任命仲裁员。

民诉法还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对仲裁员提出异议:(1)不符合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资格;(2)各方当事人通过的仲裁规则中规定了提出异议的理由;(3)出现有理由怀疑其独立性的情形,特别是由于直接或间接地与一方当事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家庭关系。一方当事人只能以其指定的仲裁员或其帮助指定的仲裁员为由,对其指定后得知的原因提出异议,且应将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时告知仲裁庭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或仲裁规则未解决异议程序的,主管法官应根据最勤勉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定。本裁定不得上诉。

仲裁员的任期应限于四个月,从指定仲裁员之日起或从提交仲裁庭之日起算。但这一时限可由各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如无协议,可根据仲裁规则延长,或由主管法庭庭长延长。在此期间,只有在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解除仲裁员的职务。

(三)仲裁程序

诉讼法规定,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对法院诉讼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同样应适用于仲裁程序。

仲裁员的证据陈述和会议记录应由全体仲裁员起草,除非仲裁协议授权委托其中一人起草。仲裁员如果已经开始工作,就不得离开;不得对仲裁员提出质疑,除非发生了在其被任命后出现的不适合继续仲裁的原因。

当事人双方均有义务在仲裁时限届满前至少十五天内出示其抗辩和证据;仲裁员有义务对所出示的证据作出裁决。仲裁员应根据法律规则作出决定。

出现下列情形时,仲裁应予终止。(1)其中一名仲裁员死亡;有正当理由拒绝;被驱逐出境或入境受阻。除非另有约定,或者各方当事人约定替换,则由其余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替换,否则,根据上文第1009条替换;(2)规定的期限届满,如未规定期限,则为4个月;(3)争议物的灭失或争议债权的消灭;(4)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四)仲裁裁决书

仲裁员的审议应是秘密的。仲裁裁决应以多数票作出,裁决书应当简明扼要地载明各方当事人各自的请求及其答辩,并说明裁决理由。

仲裁裁决书应包含以下具体内容:(1)作出裁决的仲裁员的姓名;(2)裁决书的日期;(3)裁决书作出的地点;(4)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及其住所、法律实体的名称及其注册办事处;(5)在适当情况下,应包含代表或协助各方当事人的律师或任何人员的姓名。

仲裁裁决书应当由所有仲裁员签字。如果少数仲裁员拒绝签字,其他仲裁员应表明,该裁决与所有仲裁员签字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对其裁决的争议具有既判力。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和补救

1.仲裁裁决的执行

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法官原则上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无论是在阿尔及利亚作出的裁决,还是在国外作出的裁决,胜诉方均可要求强制执行裁决。法官从阿尔及利亚司法秩序维护的角度评估裁决的有效性。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裁决书的原件应由最勤勉的一方存放在执行法院的登记处。与提交申请、材料和仲裁裁决书原件有关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当事人对拒绝执行的命令,可以在拒绝执行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有关临时执行判决的规则应适用于可临时执行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不得对第三方强制执行。

2.对仲裁裁决的补救措施

对仲裁裁决不得提出异议。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而法院在当事人将争端提交仲裁之前就有管辖权。

对仲裁裁决可在作出后一个月内向作出裁决的管辖法院提出上诉,除非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放弃上诉。

只有在上诉时作出的判决才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二、阿尔及利亚国际仲裁规则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已成为国际投资法和政策讨论的中心议题。阿尔及利亚的仲裁制度规定于《阿尔及利亚民事和行政诉讼法》(CCAP)第1006至1061条。早在1966年10月,阿尔及利亚即已制定《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阿尔及利亚诉讼法允许私营和上市公司充分诉诸国际仲裁,允许投资者在合同中列入国际仲裁条款。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阿尔及利亚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的签署国,并与4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合作协议。需注意的是,阿尔及利亚仅将《纽约公约》用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并且仅适用于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不论该法律关系是本国法律还是商业上的合同或非合同关系。国有企业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很少在国内法院裁决,因为几乎所有外国和阿尔及利亚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都包括国际仲裁条款。目前,国际仲裁已成为解决阿尔及利亚人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议解决的首选方法。双方一般都赞成国际机构仲裁,如国际商会和ICSID,很少使用临时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民诉法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作出了特殊规定。形式上,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或以任何其他可以书面证明其存在的通信手段,否则无效。至于实质内容,如果符合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争议管辖地的法律或仲裁员认为适当的法律的要求,则有效。当事人不能以主合同无效为由质疑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

民诉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作出了规定。仲裁协议未指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法院应为合同订立地或履行地的法院。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抗辩的,仲裁庭应就其管辖权作出裁决。仲裁庭应以初步决定的方式对其管辖权作出裁决,除非对缺乏管辖权的抗辩与争端的实质有关。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协议可对仲裁程序中应遵循的程序作出规定,还可以使其受确定的程序法的约束。协议未作规定的,仲裁庭应在必要时直接或参照法律或仲裁规则规范程序。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从仲裁程序尚未结束或法院发现存在仲裁协议时起,只要一方当事人援引了仲裁协议,法院就无权对争议的实质作出裁决。

除非另有约定,仲裁庭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令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有关当事人不自愿遵守的,仲裁庭可以请求主管法院协助。仲裁庭或法院可在请求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

仲裁庭应自行取证。如果司法机关的协助对于证据的获取、仲裁员能力范围的扩大、确认程序行为或其他情况是必要的,仲裁庭经各方当事人或其授权的最勤勉的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请求主管法官的协助。

除非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作出部分裁决。仲裁庭应根据各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裁决,否则,应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和惯例作出裁决。

(四)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和补救

1.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阿尔及利亚地方法院承认并有权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被认为与最终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国际仲裁裁决在阿尔及利亚应得到承认,条件是裁决申请人的权利确定存在,而且这种承认不违反国际公共政策。如果仲裁庭所在地在国家领土之外,则由执行地法院宣布它们可以执行。

在过去三年,提请阿尔及利亚法官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很少,这表明大多数仲裁裁决是自愿执行的。阿尔及利亚法官对国际仲裁采取了有利的态度,接受执行外国和国际裁决,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裁决对阿尔及利亚公司不利。

应注意的是,若争议双方均为外国公司,则仲裁裁决只有在执行时才能生效,亦即,此处适用仲裁裁决自愿执行的原则,败诉方应当接受仲裁员的制裁。

2.国际仲裁裁决的补救措施

在拒绝承认或执行裁决命令的情况下,可对阿尔及利亚在国际仲裁中作出的仲裁裁决提出上诉,要求予以撤销。上诉应在法庭裁决送达后一个月内向法院提出。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对准予承认或执行的命令提出的上诉:(1)仲裁协议或依据无效或协议过期的;(2)仲裁庭组成不当或独任仲裁员指定不当的;(3)仲裁庭不遵守委托任务作出裁决的;(4)不遵守矛盾原则的;(5)仲裁庭未说明理由或理由相互矛盾的;(6)裁决违反国际公共政策的。

对准予执行这种裁决的命令不得提出上诉。但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应自动引起对法院执行裁定的上诉。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应向作出裁决的管辖法院提起。如果在发出可执行裁决后一个月内未提起此类诉讼,则不再受理。

行使上述救济措施的时限内应暂停执行仲裁裁决。在时限内提出上诉的,也应停止执行。

诉讼法第1061条规定,对根据上述第1055、1056和1058条作出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阿尔及利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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