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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争端解决机制运用的风险及防范建议

来源:云昊物流作者:市场部发布时间:2023-02-02 10:30:40

虽然近年来巴西争端解决机制发展迅速,但不少方面,如仲裁制度、调解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此时外资企业可能面临选择争端解决途径不当,遭遇短板的风险。同时,巴西疆域广阔,地域发展不均,各区域间司法水平差异大;外资企业可能面临选择管辖法院不当,导致争端解决成本过高的风险。另外,巴西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建设较成熟,外资企业在不了解WTO争端机制的情况下,很容易面临在争端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风险。总之,外资企业在面对争端时,应当结合司法效率、经济成本、权利保护和争端类型等因素,合理选择争端解决途径,降低法律风险。

一、各争端解决途径短板明显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巴西解决争端的途径主要有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其中,仲裁程序与调解程序相较于诉讼程序效率更高,耗时更短。但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角度看,诉讼程序的保护或许更加全面。例如,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上,裁决必须得到联邦高等法院的批准后才在巴西具有执行力。调解程序在执行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首先,当事各方在司法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调解协议尚需经历诉讼程序才能获得强制执行。其次,当事人各方在司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也需经法官签署后才具有执行力。另外,由于巴西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尚处起步阶段,各地发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阻碍可能较大。

针对此类风险,外资企业可关注以下防范措施。首先,外资企业应当明确争端类型,合理选择解决途径。就争端性质而言,外资企业在巴西可能发生的争端主要集中于投资、贸易、能源、工程承包、知识产权、财税金融及社会管理方面。各类争端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不同,其适宜的争端解决方案也应当随之调整。例如,在投资方面,劳工纠纷是主要的法律风险之一。外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状况,或与工会合作设立劳工纠纷解决机构,或诉诸劳动法院。其次,外资企业应当妥善评估争端将面临的风险和可能的成本,以解决争端、尽快恢复正常商业活动为导向。

二、区域司法发展差异大

巴西地域广袤,是南美洲国土面积最大的国家,区域司法发展有较大差异。在巴西东南沿海不到全国三分之一的国土上,集中了全国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人口。虽然情况在联邦首都迁往巴西利亚后有所改善,但长期形成的基本格局仍然没有改变。以诉讼制度的发展为例,无论是联邦法院体系还是地区法院体系,都显现出较大的区域性差异。为诉讼便利,巴西将联邦法院按地域分为五区。根据法院释出的数据显示,第四区的联邦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左右,然而在第二区却增加到了5年左右。地区法院体系同样存在这一问题。例如在里约热内卢地区法院,上诉的审理时间一般为一年;但在圣保罗地区法院,上诉案件需要等待两年才被分配至审理法官处。

出现上述区域性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社会、经济活动数量不均、案件积压情况差异、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质量上的差异等。针对此类风险,外资企业可关注以下防范措施。首先,外资企业在巴西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在可协商的情况下,合理选择争端管辖法院,以避免过高的诉讼成本。一般来说,巴西南部地区司法效率较高,一审案件的审理周期平均为两到三年;但在东北和北部州地区,诉讼周期较不稳定,案件积压率较高。其次,善于利用协商仲裁制度,合理选择仲裁地。根据巴西相关法律规定,在当事各方约定适用仲裁制度的情况下,可以协商决定合适的仲裁地和仲裁员。当纠纷可能管辖法院存在效率低、案件积压情况时,外资企业应当事先考虑仲裁途径,以规避诉讼耗时过长、成本过高的情况。

三、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风险

巴西是WTO的原始成员国, 自加入WTO以来, 其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在巴西诉美国棉花补贴案、加拿大与巴西飞机补贴案、巴西翻新轮胎案中,都可以看出,无论是磋商请求还是上诉,巴西政府都展现了相当积极的态度。如果外资企业不主动关注、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极有可能在此陷入弱势地位。尤其在贸易方面,可能面临反补贴、反倾销方面争端的法律风险较大。基于此,外资企业应当关注以下防范措施。首先,外资企业应当关注巴西反补贴反倾销相关法律规范,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外资企业应当注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培训、学习,主动咨询相关法律专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最后,外资企业还应当关于与政府或政府组织的对接,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以获得有利地位。

四、典型案例

(一)案例1

2011年11月8日,F公司所有的位于里约热内卢的油田出现漏油情况。据巴西石油管理署评估,漏油数量大约在1600~2640桶。2011年11月18日,联邦检察院就漏油事件提起民事诉讼。随后,巴西环境协会向F公司开出约合2750万美元的罚单,巴西石油管理署也宣布暂停F公司在巴西的石油勘探开发许可。F公司在遭到起诉后,及时、主动向媒体大众发布漏油事件最新信息,并及时堵漏,避免了舆论上的过度指责。同时,F公司在对争端可能面临的后果进行评估后,为及时恢复生产、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主动寻求和解。经过多轮谈判后,F公司表示原支付3亿巴西雷亚尔(约合1.44亿美元)的罚款达成和解协议以了结诉讼。

(二)案例2

2002年9月27日,针对美国对棉花生产商、使用者以及出口商的补贴,巴西认为此补贴政策违反了《农业协定》和SCM关于禁止性和可诉性补贴的相关规定,故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向美国提出磋商请求。磋商无果后,2004年9月8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发布了专家组报告,报告裁定美国棉花补贴政策违反了WTO规则。2004年10月18日,双方均提出上诉。2005年3月3日,上诉机构发布最终报告,报告裁定美国棉花补贴政策属于禁止性补贴,应予撤销或消除不利影响。由于美国未再规定期限内执行裁决,巴西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2009年8月31日,WTO 争端解决机构组成的仲裁庭裁定授权巴西可在3亿美元范围内实施报复。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巴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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